伊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及管理办法(试行)
- 时间:
- 2019-03-01 16:31:22
- 作者:
- 刘老师
- 阅读:
- 来源:
- 黑龙江省教师资格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不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根据《黑龙江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黑教联〔201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认定、扶持和管理等工作。各县(市)区应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此办法,制定本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管理和扶持奖励具体办法。
第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举办的办园资质健全、管理规范、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较高的民办幼儿园。
第二章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条件
第四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布局规划合理。幼儿园设置应符合当地教育部门制定的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规划,形成区域间合理的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结构。
(二)办园资质合格。幼儿园应经县(市)区教育局审批设立,办园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卫生保健合格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等证照齐全、有效。
(三)办园条件达标。办园条件达到《黑龙江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园舍建筑安全完好,设施设备配备齐全,并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办园达一年以上,年检合格,并通过等级评定,无安全隐患。
(四)收费规范合理。本着微利运行原则,其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当地同类别公办园标准,具体由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办园成本等因素,以合同约定方式确定保育教育费最高收费标准,在约定时间内保持稳定。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五)办园行为规范。幼儿园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园,近三年未发生责任事故。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职工队伍建设等规章制度、计划方案健全,园务管理规范。办园规模适宜,大、中、小班设置齐全,班额不超过规定标准。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
(六)办园质量较高。举办者应为幼儿园保育教育、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维修、扩建、设备设施添置等提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配足配齐教职工,教职工符合幼儿园任职资格条件,师幼比合理,按有关规定落实教职工合法权益;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无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无“小学化”现象;建立良好的家园共育机制,家长、社会对幼儿园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第三章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程序
第五条 幼儿园申报(8月1日-31日):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伊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表》(附件1),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六条 县区级评审(9月1日- 30日):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初步认定合格后,以县(市)区教育局名义形成《XX县(市)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报告》,并填写《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结果汇总表》(附件2),报市教育局。
第七条 市级抽评(10月1日—31日):市教育局对各县(市)区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抽评,抽评数不低于县(市)区认定数的10%。市教育局根据抽评、书面评等对县(市)区初步认定结果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通知县(市)区教育局。市级抽评结果与县区级认定结果不一致的,以市级评定结果为准。
第八条 公示公告(11月1日-30日):市级抽评后,由各县(市)区通过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公示期10天,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信息,并完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文认定和授牌工作。
第九条 上报备案(12月1日-31日):各县(市)区教育局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文件原件报市教育局备案。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分别将各县(市)区最后公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汇总表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
第十条 专项奖补支持。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重点用于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开展较好的县(市)区给予适当奖励性补助。
第十一条 提供师资培训。各县(市)区教育局组织的园长、教师等培训,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培训机会。
第十二条 落实幼儿资助。按照学前教育幼儿资助要求,按规定直接减免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应缴纳的管理费、保教费和杂费等。
第十三条 其他政策扶持。各县(市)区可在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教研指导等方面提供政策扶持,具体扶持政策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第五章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完善分类奖补。各县(市)区教育局应根据办园条件、在园幼儿数量、幼儿园等级、办园质量等因素,对辖区内普惠性幼儿园进行分类奖补,引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增强公益性责任。具体分类奖补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
第十五条 加强管理考核。各县(市)区教育局应当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督管理考核和业务指导,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一年核定一次,经审核、对于不符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准的幼儿园,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或不予整改的幼儿园进行摘牌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及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六条 加强财务督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一经认定,必须在园所显著位置悬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必须履行服务承诺,执行向社会承诺并公示的保教费收费标准,无乱收费行为,伙食费要独立建账,专款专用,按月结算并公布。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的监督检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实行财务公开,接受政府部门财务审计。
第十七条 加强动态监管。各地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测体系,采取暗访、检查、调研、举报核查等多种形式,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通报。对于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等行为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取消其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其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恶意套取、挪用奖补资金的,要取消或收回当年补助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建立退出机制。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因特殊原因退出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须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经认定部门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并逐级备案,停止各级政府给予的支持政策,收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
第十九条 重视宣传引导。各地要广泛宣传鼓励普惠性幼儿园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提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质量,公办民办并举,共同推动全市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