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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出现这10项行为将受处分

时间:
2019-06-11 16:12:14
作者:
赵老师
阅读:
来源:
黑龙江省教师资格证
  10 日,省教育厅对《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中小学教师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参与有偿补课、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等行为均属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将受到相应处分。

  《实施细则》2019 年修订对 10 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均进行了调整,出现下列行为将受到相应处分。

  1。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3。 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言论,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行为。

  4。 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 歧视、侮辱学生,虐待、故意伤害学生的言行。

  6。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行为。

  7。 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8。 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9。 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向学生及家长推介任何商品,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行为。

  10。 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变相组织、暗示学生参加校内、校外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参加或挂名参与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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