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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幼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发布

时间:
2019-06-05 16:07:19
作者:
赵老师
阅读:
来源:
黑龙江省教师资格证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全省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健全黑龙江省教师管理机制,4日,省教育厅对社会公布《黑龙江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了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具体处理办法,损害国家利益、转发错误言论、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提前教授小学课程等行为将被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据介绍,《实施细则》旨在规范黑龙江省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保障教师、幼儿的合法权益,维护龙江教师队伍形象。《实施细则》明确了11项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言论,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行为;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的行为;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行为;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的行为;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向家长推介任何商品,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行为;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根据《实施细则》,对于违反师德的行为,除了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外,还将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的资格,是中共党员的,还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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