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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特岗教师计划实施方案

时间:
2019-04-10 15:35:18
作者:
刘老师
阅读:
来源:
黑龙江省教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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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6〕5号)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我省2016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的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和省政府颁发的《黑龙江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大力推进教育公平和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切实加强农村特别是乡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建立省级统筹的乡村教师补充机制,按照“统筹规划、完善机制、科学配置、严格管理”的要求,深入推进我省实施“特岗计划”工作。

  (一)与中小学编制管理工作紧密衔接。“特岗计划”设岗县(市),应是教师队伍力量总体薄弱、结构性矛盾突出,且须有充足的编制保证新招聘的特设岗位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3年服务期满后有编可落。“特岗计划”实施期内不得再以其他方式补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

  (二)与中小学教师补充、调整教师队伍结构统筹考虑。要科学、合理规划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整体工作,通过实施“特岗计划”,将中小学教师补充、调整通盘考虑,整体设计,从根本上解决我省农村地区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采取倾斜政策,鼓励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

  (三)与教师资源的科学配置有机结合。“特岗教师”的安排要充分考虑中小学教师队伍现状,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的实际需求,统筹考虑和合理确定各学校、各学段、各学科教师结构及其需要补充的教师数,科学配置,发挥实效。重点向音乐、体育、美术、外语、信息技术等紧缺学科倾斜。要努力促进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原则上“特岗计划”安排在乡(镇)及其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把做好村小和教学点“特岗教师”招聘工作作为2016年工作重点,进一步提高村小和教学点“特岗教师”招聘比例。县城学校不列为“特岗计划”设岗学校,城市、县镇学校补充教师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服务期满的“特岗教师”。

  (四)省级“特岗计划”与国家“特岗计划”统筹实施。招聘对象及条件、招聘办法及程序、招聘人员的相关待遇和有关政策相统一。

  (五)严格执行政策,坚持规范操作。各市(地)、县(市)要充分认识实施“特岗计划”的重要意义,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政策规定,强化管理机制,严密工作程序,确保实施工作质量和管理的规范化。

  二、实施范围

  我省今年继续一并实施国家“特岗计划”和省级“特岗计划”,“特岗教师”招聘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全省计划招聘1600人,其中国家“特岗计划”招聘1100人,省级“特岗计划”招聘500人。国家“特岗计划”的实施范围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即“国家级贫困县”)、边境县(市)、原“两基”攻坚县、少数民族自治县、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覆盖的县、省级贫困县,今年申报实施的县(市)为巴彦县、延寿县、木兰县、拜泉县、甘南县、泰来县、龙江县、克东县、富裕县、克山县、依安县、东宁县、穆棱市、桦川县、桦南县、同江市、汤原县、抚远市、杜蒙县、鸡东县、密山市、嘉荫县、明水县、青冈县、望奎县、兰西县、逊克县、勃利县、呼玛县、饶河县等30个县(市);省级“特岗计划”的实施范围为国家“特岗计划”实施范围以外的所有县(市),今年申报实施的县(市)为方正县、尚志市、五常市、宁安市、林口县、庆安县、安达市、肇东市、宝清县、集贤县、加格达奇等11个县(市)。

  三、各部门职责及分工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省教育厅为此项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特岗教师”公开招聘、岗前培训、跟踪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加强对实施县(市)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协调“特岗计划”的经费保障,落实资金,规范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协同省教育厅做好教师招聘工作及聘后管理工作;各市(地)、县(市)要根据省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事业编制总量,在空编数额内安置服务期满的“特岗教师”,省编办要加强中小学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设置特设岗位县(市)的政府及其上一级政府负责本地区实施“特岗计划”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加强实施工作的管理。设岗县(市)的县级有关部门要为“特岗教师”提供周转宿舍及其他生活必要条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设岗的学校要加强对“特岗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四、实施办法和步骤

  (一)招聘

  招聘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择优”和“三定”(定县、定校、定岗)原则,按照公布需求、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集中培训、签订合同、上岗任教的程序进行。招聘的对象、条件以及具体办法详见附件1。

  (二)聘后管理

  ⒈省教育厅建立“特岗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库,对“特岗教师”实行聘后全程跟踪管理和评估。各设岗县(市)教育局也要建立信息数据库,及时将“特岗教师”的有关情况向省教育厅报告。

  ⒉“特岗教师”聘用期间,其户口根据本人自愿,可留在原籍,也可迁至工作学校所在地或工作学校所在地的县城;党(团)组织关系转至工作单位,并应积极主动参加工作单位的党(团)组织活动;人事档案由服务县政府教师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管理。服务期满后,被国家机关、国有事业(企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服务期间建立的工作档案和党(团)关系按规定转到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相关单位管理或由政府人社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代理;未被录(聘)用人员的工作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转到原生源所在地政府人社部门人才服务机构。

  ⒊“特岗教师”聘用后的日常管理与考核主要由设岗学校和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每年度结束,各设岗学校要对本校“特岗教师”的各方面表现和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定考核等次,并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存入其工作档案。

  五、有关政策保障

  (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关于开展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9〕30号)的有关精神,“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特岗教师”聘期计算工龄、教龄。聘期内在评职、晋级、评优、参加培训、福利待遇等方面享受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相同待遇,并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

  (三)“特岗教师”在聘期内,由所在学校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要求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在教师岗位工作的,应按合同条款解除聘用合同。

  (四)“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且本人愿意留在当地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要在省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事业编制总量内正式聘用并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范围,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

  服务期满不留基层学校工作的,由其自主择业,当地政府应创造便利条件并提供必要帮助。对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及时给予办理相关手续;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提供必要和可能的就业服务。

  六、资金保障

  实施“特岗计划”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实施国家“特岗计划”,由中央财政按照人均年28000元的标准安排资金,用于补助“特岗教师”的工资性支出;实施省级“特岗计划”,由省级财政按照人均年28000元的标准安排资金,用于补助“特岗教师”的工资性支出。“特岗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省级财政补助水平综合确定,并同时实施中小学绩效工资。实施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地区,应将相应岗位的“特岗教师”纳入实施范围。各地要统筹落实资金,用于解决“特岗教师”的地方性补贴、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政府不安排商业保险)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其中,交通补助按“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的交通费补助标准执行。以上实施“特岗计划”所需资金,在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基础上,不足部分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特岗教师”所在地财政负担。

  “特岗教师”招聘考试、岗前集中培训相关工作费用,由省教育厅负责,面试、体检、招聘等环节工作的经费,由招聘的县(市)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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