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一类幼儿园评审办法
- 时间:
- 2019-03-01 16:32:44
- 作者:
- 刘老师
- 阅读:
- 来源:
- 黑龙江省教师资格证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市一类幼儿园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第三条 市一类幼儿园的评审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并实行总量控制。二类幼儿园、三类幼儿园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评估认定。
第四条 申报市一类幼儿园评审的幼儿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截至当年6月30日依法成立三年以上且年检合格;
(二)必须通过各县(市)区二类幼儿园评审并达到二年以上;
(三)有独立安全的园舍、院落;
(四)办园规模不少于6个班,小、中、大班设置齐全;
(五)申报园无下列“一票否决”情形:
1.无区域活动,存在“小学化”倾向和行为的;
2.有虐待、体罚等严重损害幼儿身心健康行为的;
3.违反政策规定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
4.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幼儿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
5.由其他主观原因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五条 评审时间。市一类幼儿园评审每两年组织一次,评审年9月1日—30日集中安排一个月时间受理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当年10月—12月进行评估。
第六条 认定标准。评审以《伊春市一类幼儿园评审标准(修订)》为标准,评估总分值设定为1000分。评估实际得分达到900分以上,且无“一票否决”情形的,方可被认定为“伊春市一类幼儿园”。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幼儿园申报:具备条件的幼儿园自愿向所属县(市)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的《伊春市一类幼儿园申请表》、《XXX幼儿园申报伊春市一类幼儿园自查报告》,提供能反映申报园办学条件和保教水平的15-20分钟的影像资料。
(二)县区初评:县(市)区教育局组织人员对申报的幼儿园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初评认定合格后,形成初评报告,连同幼儿园申报材料一同报市教育局。
(三)市级终评:市教育局组织专家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教师访谈等形式,广泛搜集信息资料,按照标准评估打分。经市级评审小组审核后,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听取各方面意见,经公示无异议的幼儿园,由市教育局命名为“伊春市一类幼儿园”并颁发牌匾。
第八条 市一类幼儿园不能履行职责、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有第三条中“一票否决”情形之一的,或者在申报评估中弄虚作假被查实的,撤销其市一类幼儿园称号并摘牌。
第九条 市教育局对已认定的市一类幼儿园每四年组织一次复评。经复评达不到市一类幼儿园标准的,取消其“伊春市一类幼儿园”称号并摘牌。
第十条 复评主要内容。复评重点是四年来幼儿园改革、发展、提高和示范辐射作用发挥情况。
第十一条 复评程序。
(一)自评。各市一类幼儿园应认真对照《伊春市一类幼儿园评审标准(修订)》,结合复评工作的重点内容客观地进行自评,形成自评书面意见。
(二)申报。各市一类幼儿园在自评基础上,填写《伊春市一类幼儿园复评表》,经主办单位同意,向县(区)级教育局申报。县(区)级教局经核实并签署意见后,连同自评材料报请市教育局复评。
(三)复评。市教育局将组织专家组开展复评工作。复评的形式主要包括审阅资料与现场实地勘察,经对所获信息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后,提出复评结论。
第十二条 市一类幼儿园被取消称号,三年后方可重新申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