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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师资格证认定指南

时间:
2019-04-16 11:18:50
作者:
刘老师
阅读:
来源:
黑龙江省教师资格证
事项主体信息
职权名称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
职权编码 230000-08-0-0108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实施主体 省教育厅
职权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二、《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三、《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2002年06月13日修正)第十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受省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可以认定本校在职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结果应当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由认定部门授予国家统一印制的教师资格证书。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共同实施部门
行政相对人 个人,事业单位
收费 收费依据与标准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黑价联【2014】30号。教育学、心理学考试费每人每科60元;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考试费笔试部分每人60元,面试费每人80元。
出具的文书或证照名称 《教师资格证书》
办事指南
办理条件 一、必须是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高等学校(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民办高校)在职教师或拟聘教师职务人员;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三、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四、普通话水平须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标准,并取得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五、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参加体检并合格;
六、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包括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为提高教育教学水平而进行研究活动的能力等。
办理地点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75号
承办处室 师范教育与师资管理处 咨询电话 0451—53643467
监督处室 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 0451—53642952
邮寄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75号,省教育厅师范教育与师资管理处 邮政编码 150001
申报所需材料(如未标记数量默认为一份)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档案袋》一个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户籍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及其所在地证明;
四、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市、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体检表);
六、《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七、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八、修学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原始成绩单及其复印件,或者考试、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九、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还应提供高等学校已聘任或拟聘任申请人为本校教师的聘任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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