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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秋季黑龙江佳木斯市教育局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时间:
2019-02-28 13:58:51
作者:
邹老师
阅读:
来源:
黑龙江省教师资格证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7年秋季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黑教师函[2017]514号)文件规定, 现就我市2017年秋季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范围、对象和学历条件

  (一)认定范围

  凡是户籍或工作单位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申请认定时间为准)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认定对象

  具有黑龙江户籍或工作单位在黑龙江省(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社会人员。

  (三)学历条件

  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学历条件。

  二、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一)网上申请程序

  1、申请对象:凡符合在我省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人员,参加报考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统一考试人员的笔试和面试成绩均合格,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2、申请方式:通过网上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并按照统一规定的教师资格申请受理认定时间,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现场确认。

  3、申请时间:请于2017年10月30日—11月6日(每天7:00-24:00),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根据提示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报名。

  4、申请具体要求:教师资格国考合格的申请人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红色)进行网报,往届师范类毕业生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绿色)进行网报。网上申请报名人员要仔细阅读注意事项,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信息,自行下载打印填写好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相关表格,按表中说明到有关部门盖章,按要求提交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审核。

  (二)现场确认权限及程序

  1、县(市)、区教育局组建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专家审查委员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人员的认定工作。

  市(行署)教育局组建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专家审查委员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申请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的认定工作。(含抚远考生)

  2、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确认地点:佳木斯市教育局人事科。(佳木斯市长安西路831号政府二号楼723室)

  确认时间:2017年11月7日——11月14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周六、周日休息除外。

  申报人员提交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正反面打印2份);

  2、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5、由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1份);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7、由县(市、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表(1份);

  8、自备牛皮纸档案袋一份(档案袋封面下载打印)。

  凡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必须提供准确无误的所有个人信息,并保证符合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类别、认定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提供不实或虚假信息。因提供虚假或不实个人信息造成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不能认定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三)教师资格认定

  全省统一认定时间为2017年11月20日—12月20日。

  三、几项具体政策

  (一)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考试成绩的保留时限

  按照相关要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考笔试单科合格成绩两年有效。笔试和面试均合格后获得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三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成绩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二)关于往届师范类毕业生教师资格的认定

  2016年以前(含2016年)已经毕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和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未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可以持毕业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直接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学历相对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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