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核发指南
- 时间:
- 2019-04-08 13:54:50
- 作者:
- 刘老师
- 阅读:
- 来源:
- 黑龙江省教师资格证




事项主体信息 | ||||||
职权名称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核发 | |||||
职权编码 | 230000-08-0-0106 |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实施主体 | 省教育厅 | |
职权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通过)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二、《黑龙江省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3日修正) 第二十六条 以普通话为工作用语的相关人员,应当通过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获得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由省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核准颁发。三、《<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四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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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
行政相对人 | 个人 | |||||
收费 | 是 | 收费依据与标准 | 《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7】11号),每人次50元,在校生减半,贫困生免费。 | |||
出具的文书或证照名称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 |||||
办事指南 | ||||||
办理条件 | 一、应接受测试的人员为: (一)教师和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 (三)影视话剧演员;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师范类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影视话剧表演专业以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 (六)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该接受测试的人员。 二、社会其他人员可自愿申请接受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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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宣街20-8号 | |||||
承办处室 | 语言文字应用与信息管理处 | 咨询电话 | 0451-82607760 | |||
监督处室 | 纪检监察室 | 监督电话 | 0451-53642952 | |||
邮寄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宣街20-8号,省教育厅语言文字应用与信息管理处 | 邮政编码 | 150001 | |||
申报所需材料(如未标记数量默认为一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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